索 引 号: | 000014349/2020-1298031 | 是否有效: | |
发布机构: | 发文日期: | ||
名 称: | 《贵州省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(试行)》解读 | ||
文 号: | 无 |
一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
2018年12月,水利部发布《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》(水监督〔2018〕323号),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,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。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方针,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、关口前移,建立水利安全风险管控体系,健全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,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安全风险监管格局,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,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。
根据水利部要求推动我省水利安全风险预控、关口前移,构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组织编写适应我省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的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。
二、主要内容
本办法分为5个章节,包括总则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机制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监管机制、信息管理、附则,共计34条细则和2个附件。
适用于贵州省水利行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,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机制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监管机制、信息管理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。按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,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“属地与分级”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政府监管职责,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方针,以“见人、见事、见时间、见责任、见终端、见成效”的“六见”要求,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、关口前移,依托水利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,实现信息化管理。